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第三人鍾興松於107 年6 月20日自債務人三
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離職,本院104 年司執字第13547 號
移轉薪資命令失效)。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