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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3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第三人鍾興松於107 年6 月20日自債務人三   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離職,本院104 年司執字第13547 號   移轉薪資命令失效)。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