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東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毅輪胎有限公司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
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釋明文件,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
債務人龍毅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其
最新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公司若已解散,請列其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如發票、簽收單等)
。
嗣於108年11月22日雖提出經銷合約書、呂金龍個人出具
之本票一紙、發票影本數紙。惟債務人龍毅輪胎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仍未提出書面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