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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9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 債 權 人 信俐行創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債 務 人 瑞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50,000元   │106年11月10日  │5    │    │ ├──┼───────┼────────┼────┼────┤ │002 │15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    │ │  │       │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