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相 對 人 徐黃智英
關 係 人 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樺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關係人對
聲請人之所欠
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7年5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
利息、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
人於107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 萬元,約定利息按機
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12年,自107年5月22日起至119年5月
22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關係人自108年8月
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275,614元,及其利息
暨
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
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 年
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足稽,
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
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