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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相 對 人 暉升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秀恭 人 關 係 人 晨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鈺珊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107年4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 (下同)3,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7年4月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而聲請人持有關係人於107年4月11日共同 簽發,107年10月13日到期,面額3,240萬元之本票乙紙,詎 屆期不獲付款,尚欠3,000萬元未清償。嗣相對人於107年11 月1 日因信託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 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 年 1月14 日送達予關係人,於108年3月12日送達予相對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關係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