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世鉅
相 對 人 暉升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秀恭
人
關 係 人 晨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鈺珊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關係人於107年4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
(下同)3,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
為137年4月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而聲請人
持有關係人於107年4月11日共同
簽發,107年10月13日到期,面額3,240萬元之
本票乙紙,
詎
屆期不獲付款,尚欠3,000萬元未清償。
嗣相對人於107年11
月1 日因信託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
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
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 年
1月14 日送達予關係人,於108年3月12日送達予相對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
足稽,
惟迄未見關係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