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信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世根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於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應
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
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世根所有之
不動產,未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
內補正,而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
上開通知後
迄未繳納,
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是依
首揭規定
,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