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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信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李世根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於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世根所有之不動產,未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 內補正,而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上開通知後未繳納, 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 ,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