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漢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仁杰
相 對 人 徐澄煒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
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其中新台幣捌
拾參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115,509元,未載到
期
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
新台幣832,60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
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