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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相 對 人 陸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 ,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其中貳拾貳萬伍仟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 │ │ 第502號 │ │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2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3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4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5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其中新台幣│ │ │ │ │ │ │ │ │ │25,000元計│ │ │ │ │ │ │ │ │ │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