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金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寶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鳳雪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假執行之
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
提
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
該款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同法施行細則
第16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合於
上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提存所請求返還,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確定,前依本
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35萬元為擔
保(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67號)。由於以聲請人獲得勝訴之
終局判決,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該
擔保金,並提出臺灣高
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
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並
宣告准予供擔保假執行,
嗣聲請人提供擔保35萬元為假執行
聲請,並辦理上開擔保提存,雖相對人陳鳳雪就原判決提起
上訴,
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上揭情形
業據
其提出本院108年存字第167號提存書、臺灣高等法院108年
度上易字第44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
本院所檢索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內容在卷
可憑,
足見聲請人已獲假執行之本案全部勝訴
確定判決。是依
首揭
規定,聲請人無庸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
上開擔保金,故其所為之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