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來春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
兩造簽訂之消防工程
委任契約書請求工程款
,依據契約第11條約定,雙方係合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