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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春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簽訂之消防工程委任契約書請求工程款 ,依據契約第11條約定,雙方係合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