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程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秋 被   告 錡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7,4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以10 8 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繳款單1 件」,該裁 定於108 年2 月26日送達,惟仍未據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