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程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麗秋
被 告 錡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仁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7,4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以10
8 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
暨繳款單1 件」,該裁
定於108 年2 月26日送達,惟仍未據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原告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
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