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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8號
上訴人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 

                      送達代收人  連堂凱律師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被上訴人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