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桃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進文
相 對 人 楊國強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
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2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
準用之。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
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於最
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
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
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
債務人
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及抵押權
之設定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905 號
裁判要旨參照)。
二、
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
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06
年2 月8 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抗告人向相對人借用30,000,000元
,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
所載,且抗告人應於105 年12月9 日
償還(然所提協議書,上載借款
期間至107 年7 月31日止)
。
詎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協議書等影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之
監察人陳宗賢自104 年5 月起至107 年11月止,已
陸續給付相對人借款利息共計10,445,050元,並與相對人協
商展延借款清償期限,相對人亦同意撤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
聲請,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於
原審之聲請駁回。
四、
經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
,已足
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揆之
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
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前
詞置辯,
惟縱認抗告人前述所辯係屬真實,亦屬實體上之爭
執,
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
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原審就
前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
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
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
適用法
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及繳納
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1 │新竹縣 ○○○鎮 ○○○段│ │1153-6│ 755.00│全部 │ │
├─┼────┼────┼───┼──┼───┼───────┼─────┼───┤
│2 │新竹縣 ○○○鎮 ○○○段│ │1160 │ 773.00│1119/5760 │ │
├─┼────┼────┼───┼──┼───┼───────┼─────┼───┤
│3 │新竹縣 ○○○鎮 ○○○段│ │1169 │ 785.00│全部 │ │
├─┼────┼────┼───┼──┼───┼───────┼─────┼───┤
│4 │新竹縣 ○○○鎮 ○○○段│ │1169-1│ 100.00│全部 │ │
├─┼────┼────┼───┼──┼───┼───────┼─────┼───┤
│5 │新竹縣 ○○○鎮 ○○○段│ │1170 │ 59.00│5595/28800│ │
└─┴────┴────┴───┴──┴───┴───────┴─────┴───┘
┌────────────────────────────────────────┐
│建物 │
├──┬──┬───┬───┬────┬────────┬──────┬──┬──┤
│編號│建號│建物門│基地坐│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單位│ │ │
│ │ │牌 │落 │/ 主要建│(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權利│備考│
│ │ │ │ │築材料及├────┬───┼───┬──┤ │ │
│ │ │ │ │房屋層數│主建物層│合 計│主要建│面積│ │ │
│ │ │ │ │ │及面積 │ │築材料│ │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 │
├──┼──┼───┼───┼────┼────┼───┼───┼──┼──┼──┤
│1 │365 │大林路│中山段│福利社,│一層: │147.40│ │ │全部│ │
│ │ │157 號│1153-6│加強磚造│147.40 │ │ │ │ │ │
│ │ │ │地號 │,一層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