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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桃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文 相 對 人 楊國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 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2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準用之。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 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 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 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 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及抵押權 之設定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905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6 年2 月8 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向相對人借用30,000,000元 ,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所載,且抗告人應於105 年12月9 日 償還(然所提協議書,上載借款期間至107 年7 月31日止) 。詎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協議書等影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之監察人陳宗賢自104 年5 月起至107 年11月止,已 陸續給付相對人借款利息共計10,445,050元,並與相對人協 商展延借款清償期限,相對人亦同意撤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 聲請,為此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於 原審之聲請駁回。 四、經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 ,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 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前 詞置辯,惟縱認抗告人前述所辯係屬真實,亦屬實體上之爭 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 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原審就 前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 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 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 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1 │新竹縣 ○○○鎮 ○○○段│ │1153-6│ 755.00│全部 │ │ ├─┼────┼────┼───┼──┼───┼───────┼─────┼───┤ │2 │新竹縣 ○○○鎮 ○○○段│ │1160 │ 773.00│1119/5760 │ │ ├─┼────┼────┼───┼──┼───┼───────┼─────┼───┤ │3 │新竹縣 ○○○鎮 ○○○段│ │1169 │ 785.00│全部 │ │ ├─┼────┼────┼───┼──┼───┼───────┼─────┼───┤ │4 │新竹縣 ○○○鎮 ○○○段│ │1169-1│ 100.00│全部 │ │ ├─┼────┼────┼───┼──┼───┼───────┼─────┼───┤ │5 │新竹縣 ○○○鎮 ○○○段│ │1170 │ 59.00│5595/28800│ │ └─┴────┴────┴───┴──┴───┴───────┴─────┴───┘ ┌────────────────────────────────────────┐ │建物 │ ├──┬──┬───┬───┬────┬────────┬──────┬──┬──┤ │編號│建號│建物門│基地坐│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單位│ │ │ │ │ │牌 │落 │/ 主要建│(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權利│備考│ │ │ │ │ │築材料及├────┬───┼───┬──┤ │ │ │ │ │ │ │房屋層數│主建物層│合 計│主要建│面積│ │ │ │ │ │ │ │ │及面積 │ │築材料│ │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 │ ├──┼──┼───┼───┼────┼────┼───┼───┼──┼──┼──┤ │1 │365 │大林路│中山段│福利社,│一層: │147.40│ │ │全部│ │ │ │ │157 號│1153-6│加強磚造│147.40 │ │ │ │ │ │ │ │ │ │地號 │,一層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