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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關鍵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修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麒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專利權移轉登記 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 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法院改指派陳麒文技術審查官協 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09年7月22日智院維108技協12字第109 0002777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