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碣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關鍵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修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麒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專利權移轉登記
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
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法院改指派陳麒文技術審查官協
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09年7月22日智院維108技協12字第109
0002777號函在卷
足稽,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