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有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 後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民國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 施行,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示,業經其向主管機 關教育部申請辦理,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召開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 ,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且已向主管機關科技部 申請辦理等情,有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科技部108年11月21日科部前字第1080070096號 函、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會 議記錄暨出席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捐助 章程各1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第16條係依法修正董事、監事之遴聘(派)、資格、條件、限 制等之變更,第28條係就董事遴聘方式之變更,皆係就該財 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 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第16條、第2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第1條為更正組 織名稱,第2條係新增組織目的,第7、10、13、22、23條僅 為文字用語之變更,第11條係為使文義明確而新增項、款等 文字、第21條係依法新增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第30、 31條係刪除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章程變更之施行時間,均非 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 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