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古瀚文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 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提出與民間債權人李政達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 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六、請提出現任工作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 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 七、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事由。 八、請說明108年5月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惟於同年月即自 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