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古瀚文
代 理 人 林彥苹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
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
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
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提出與民間
債權人李政達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
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六、請提出現任工作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
給付部分、
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
七、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事由。
八、請說明108年5月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
惟於同年月即自
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