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吳恩怡即北上電機行
相 對 人 達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居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
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
其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
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