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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小調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吳恩怡即北上電機行 相 對 人 達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 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 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 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