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氏平
代 理 人 陳禹農
律師
相 對 人 芸崴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相 對 人 蕓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鈞
共 同
代 理 人 謝嘉澤
上列
當事人間職災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
,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年度竹勞簡字第9號
)。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專用
委任狀、變動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
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
依職權
調閱本院108年度竹勞簡字第9號職災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核
閱
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