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寬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瑞峯
被 告 韋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馮建宏為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
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
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
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
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
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
宣示判決,並已將判決送
達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
惟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已於108 年10月9 日變更為馮建宏,此有被告韋勝工程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可稽。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
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後當然停
止。惟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馮建宏於得為承
受時,不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馮建宏為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