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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簡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寬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峯 被   告 韋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馮建宏為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 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 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 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 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宣示判決,並已將判決送 達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惟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已於108 年10月9 日變更為馮建宏,此有被告韋勝工程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 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後當然停 止。惟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馮建宏於得為承 受時,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馮建宏為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