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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簡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翔瑞悠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古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67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