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林子琴
相 對 人 龔秀芬
歐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宇彤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依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賠償損害。
惟相對人龔秀芬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
○路○○號9樓之6;相對人歐尼國際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
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有相對人龔秀芬個人戶籍
資料、相對人歐尼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龔秀芬
住所地及相對人歐尼國際
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