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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簡調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林子琴 相 對 人 龔秀芬       歐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宇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賠償損害。惟相對人龔秀芬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 ○路○○號9樓之6;相對人歐尼國際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 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有相對人龔秀芬個人戶籍 資料、相對人歐尼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龔秀芬住所地及相對人歐尼國際 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