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竹簡調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鍾欣宏 代 理 人 劉秀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竹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 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第1項聲 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