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鍾欣宏
代 理 人 劉秀熹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竹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回復原狀
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第1項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