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黃曜廷
相 對 人 江來好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建龍(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八七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為相對人江來好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
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
者,其親屬或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
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以:
兩造間
本案(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確
認通行權事件)前經本院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0日、8 月7
日、9 月4 日、10月1 日
期日(依序為第1 、2 、3 次
言詞
辯論期日及現場
履勘期日),
惟相對人江來好均未到場,高
齡之相對人江來好應無
行為能力,為此
爰依法聲請為無訴訟
能力之相對人江來好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維
當事人之權益並
利於訴訟之進行等語,並建議由相對人江來好之子黃建龍任
之。
三、茲經本院調查結果,31年次之相對人江來好確實前因失智、
癱瘓、腦梗塞後遺症
等情,導致認知障礙已達
無行為能力之
程度,並領有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經家屬於101 年
8 月28日送往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雙連教會附設私立
雙連安養中心,有診斷證明書
正本1 件、身心障礙證明正反
面影本1 件、安養中心入住證明影本1 件與住民生活彩色照
片1 幀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0~33頁),而其最近親屬即
長子黃建龍出具同意書1 件並檢附戶籍資料,向本院表達關
注維護相對人江來好
法律上權益之意旨及擔任特別代理人之
意願(見本院卷第24~30頁),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爰依
首開規定,選任黃建龍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八七號確認
通行權存在事件,為相對人江來好之特別代理人,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