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月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
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9919號事件就原告所有自動繳費機2台所
為
查封程序,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並未表明自動繳費機2台
之交易價額,且未陳報請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使本院無
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報告、
買賣契約書等足資證明自動
繳費機2台之證明文件,並以自動繳費機2台之交易價值、加計請
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