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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 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9919號事件就原告所有自動繳費機2台所 為查封程序,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表明自動繳費機2台 之交易價額,且未陳報請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報告、買賣契約書等足資證明自動 繳費機2台之證明文件,並以自動繳費機2台之交易價值、加計請 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