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陳彥成
代 理 人 李麗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仟參佰貳拾玖萬零肆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