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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朱庭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順顧問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