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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劉珮怡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   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載明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並應一併補正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及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