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劉珮怡
訴訟
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
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
未載明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
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並應一併補正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
訴訟代理人之合法
委任狀及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