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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 萬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5,256 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