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彭愛琳
聲 請 人 曾涵琳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春鎮、萬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