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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彭愛琳 聲 請 人 曾涵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春鎮、萬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