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怡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玖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肆
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