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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怡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玖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肆 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