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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碁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君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 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