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碁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珮君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
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