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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艾司摩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