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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翔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言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   告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伍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