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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文玲 被   告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