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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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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李安智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柴萬斌       柴煒哲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柴萬琳 被   告 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宗文 被   告 鄭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柴萬斌、柴煒哲、柴萬琳、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鄭惠如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29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