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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大勝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     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