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被   告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 375,1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0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3,5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