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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Vrej Barkhordarian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