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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 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 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聲 請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聲請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