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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祥發銅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 號9 樓房屋之107 年度   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被告所積欠之租金、大樓管理   費、精神賠償共計新臺幣1,651,212 元(《144,900 元+21   ,134元+17,434元》×9 月),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