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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邱泰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可通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各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補 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