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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80,0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