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80,03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