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阿寶
被 告 何淑芳即站宸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芳即站宸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肆仟陸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
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