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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林雲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