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林雲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