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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興達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渝、曾炳煌、陳怡臻、何玉卿間確認擔保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共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