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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平直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美商真光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47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   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3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