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宇平直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美商真光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479,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5,
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3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