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欣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霖 被   告 新竹悠美中西醫聯合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悠美中西醫聯合診所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58萬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39 0 元,並請補正被告診所登記之負責人資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 被告准予立案或營業登記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