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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李音霓 訴訟代理人 陳慧煌 被   告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卿 被   告 柯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以被告承租新竹縣○○市○○ 路○段○○巷○○號廠房坐落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108 年度土地公告 現值金額,乘以廠房坐落土地之面積後,加計新臺幣(下同)58萬 5 千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 元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 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