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李音霓
訴訟
代理人 陳慧煌
被 告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卿
被 告 柯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以被告承租新竹縣○○市○○
路○段○○巷○○號廠房坐落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108 年度土地公告
現值金額,乘以廠房坐落土地之面積後,加計新臺幣(下同)58萬
5 千元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 元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
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