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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