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寬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增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 萬5,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7 萬4,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 萬4,750 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 份到院,
繕本
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